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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30.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3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57号)
  二、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
  (一)扣除的管理。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⑴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时,在确定实现收入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计税营业额。
  ⑵纳税人从事会展业业务时,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⑶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会展业以外的差额征税业务时,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3.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时,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4.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计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二)凭证的管理。
  1.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2.“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⑴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⑵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⑶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
  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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