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①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②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③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国税函[2006]1310号)
⑽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6]1312号)
⑾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穗地税发[2008]64号)
⑿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9]520号)
⒀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9]752号)
26.旅游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条例第五条)
27.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28.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国税函[2006]1245号)
(六)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29.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