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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五)服务业
  25.代理业
  ⑴公用电话代(兼)办业务。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国税发[1997]161号)
  ⑵对包机公司开展的包机业务(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⑶代理运输业务。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粤地税发[2000]222号)
  ⑷外事服务单位。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才资源服务的,属于代理业。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国税函[2002]1095号)
  ⑸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国税发[2003]69号)
  ⑹物业管理单位代业主、承租者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代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务,即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2003]339号)
  ⑺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2006]679号)
  ⑻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粤地税函[200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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