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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国税发[2002]9号)
  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6.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税[2003]16号)
  7.从2006年11月1日起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6]172号)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9]6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财税[2003]16号)
  (四)邮电通信业
  10.电信单位跨网通信业务。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1996]685号)
  11.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1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13.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国税发[2003]87号)
  14.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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