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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2010年6月24日 穗地税函[2010]10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

  为夯实营业税税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物流业
  1.交通运输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条例第五条)
  2.仓储业务。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2005]208号)
  (二)建筑业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条例第五条)
  (三)金融保险业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国税发[2002]9号)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国税发[2002]9号)
  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财税[2003]16号)
  纳税人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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