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审批后的《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表》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按审批内容组织农民购机。
8、经审核被确定为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到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指定的销售点,按照协议书确定的机型购机。购机时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书,并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按市场规律商定销售价格,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全额发票。
9、请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协议书、购机发票,对照所购机具进行验收,并登记建档、编号,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凡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同时办理入户挂牌手续,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试,办理相关证件。
(五)资金兑付
请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农垦局查对核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购机发票和所购机具无误后,将查对核实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经自治区农机补贴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办理结算手续。
补贴资金验收兑付定于2010年6月、9月、11月分三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通知为准,验收汇总完毕随即开始兑付。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或发票复印件)填报资金结算表并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验收报告,区农牧厅向区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区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六)工作经费
请各县(市、区)财政和农垦农牧企业按照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宣传、培训、协议书印发、造册、喷涂标识、计算机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查、用户调查等。
七、申报和审批程序
请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农垦局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抓紧编制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方向和重点,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实施方案、不按规定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的,暂不予安排并兑付购置补贴资金。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农机购置补贴的各项工作,农牧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及自治区农垦局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管理。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