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九县区成套购买马铃薯生产机械(4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种植、收获机械各1台)或单独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玉米茎穗兼收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其他玉米收获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
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农民以及自治区确定的秸秆加工配送中心购置4吨以下小型秸秆加工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购置4吨以上大中型秸秆加工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2010年,中宁县、利通区等9个水稻生产县(区)合作社、作业公司购买水稻插秧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自治区确定的120个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所需耕、种、收农机具,经农牧厅审核确认后,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3、各市、县(区)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累加补贴资金上限,超出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消化。
4、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由市、县(或农垦企业)自行确定。
六、补贴方式
(一)由自治区农牧厅依据农机购置补贴的原则、重点和所需机具,提出采购产品目录,自治区采购中心依据《采购目录》免费组织采购。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授权,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三)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农机具价格、供货时间、购机方式、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
(四)购置补贴程序
1、自治区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市、县(区)及自治区农垦局。
2、各市、县(区)及自治区农垦局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并通过媒体及其它形式向农民(农场职工)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供应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扶持重点等。
3、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合作社或农户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4、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补贴额度、优先补贴条件和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补贴机型、补贴金额和数量,并张榜公示七天,听取购机者所在行政村农民意见。
5、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与经公示无意见的申请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或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