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市场与流通监管。一是加强动物、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交易等生产经营场所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户档案、销售台帐、入场登记、消毒、无化害处理记录等,完善日常消毒,实行“挂牌经营”,标明产地,公示动物及动物产品有效检疫证明。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的定期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活禽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三是各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验证查物,切实履行好防疫堵疫职能。
(四)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督查,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剧毒有害物质摸底调查,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完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供沪企业监管各项措施
一是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供沪注册制度的备案和宣传工作。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管理,我省对全省供沪企业重新进行备案,请各供沪企业重新填写《湖南省供沪动物养殖企业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1)、《湖南省供沪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2),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地要认真开展供沪动物、动物产品准人制度的宣传,积极向当地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宣传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事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通过后,其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供沪,并主动接受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疫情监测和药残检测。凡未经供沪备案的企业,其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不得供沪,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到达地”上海的动物检疫证明。
二是强化供沪企业责任意识。为确保供沪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进一步强化供沪企业的责任意识,全省统一制定了《供沪养殖企业动物卫生安全承诺书》及《供沪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安全承诺书》 (见附件3、4),各供沪企业要与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订承诺书,于4月30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三是严格供沪企业的资格审核及清理。严格按照上海市“供沪畜禽规模基地场标准”及“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和我省有关供沪工作要求,各地要开展对供沪企业清理整顿和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允许其动物、动物产品供应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