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场的;
(二)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评定专家组认为需要中止或延期验收的。
第十四条 耕地质量评定只收取土壤样品检测费用,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土壤检测费用按《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项目竣工验收费中列支,最高不超过竣工验收费的10%。
第十五条 湖南省耕地质量标准及评定技术标准没有出台前,《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和《全国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120)为耕地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对在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及其他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 地址
|
| 邮编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
项目名称
|
| 耕地面积(亩)
|
|
耕地地理位置
|
| 耕地四至范围
| 经度: -
|
纬度: -
|
图幅号/图斑号
| /
|
立项批件文号
|
|
申请质量评定理由:
|
提交材料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