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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定验收鉴定专家委员会”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七条 评定专家组根据申请评定单位提供的材料实地勘察,核算耕地面积、核定四至范围,核查图、文、表、照片等资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见附件3)。
  第八条 评定专家组采集样品,填写记录单(见附件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并将采集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新开垦耕地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一)每宗地不少于1个;
  (二)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2个。
  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没有异动的不采集土样,只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有异动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一)每宗地不少于1个;
  (二)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每60亩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每6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碱解氮、有效磷、缓效钾、速效钾;
  (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元素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和阳离子交换量。
  第九条 评定专家组收到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后,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见附件5)。评定专家应当在《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上签名。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条 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评定单位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二)耕地质量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三)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四)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评定后,由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后1个月内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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