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联〔2010〕76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根据《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根据《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耕地的质量评定:
(一)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
(三)其他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州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土地权属报告;
(四)项目实施前的耕地质量状况的图纸、照片等资料或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五)项目自查报告。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初审,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六条 具体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定组织单位应当成立评定专家组,制定评定方案并组织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