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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建规〔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建规〔2010〕65号,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定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明确开展评估工作具体时间、评估形式、评估内容和组织安排等,并及时将评估成果上报备案。原则上,各地级以上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其他地区城市每3年进行一次。今年年底前,各地应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评估工作并正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变质或修改的城市,或者已上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待审批的城市,今年是否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由各有关城市自定。

  各地要逐步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评估-修正-提高的动态循环机制,在现行总体规划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时,及时启动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适时调整或优化现行总体规划,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动态适应能力。

  二、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要求进行。

  各市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前,必须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实施评估报告。实施评估报告应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价,阐明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内容和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并针对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充分说明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理由,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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