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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粤建办质函〔2010〕30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7〕379号),我省由原省建设厅制发的胸卡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需换为原建设部规定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资格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应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在岗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申请换发新证书的人员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原证书复印件、本人小1吋免冠数码照片。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表》审核后,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于2010年7月10日以前报送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地级以上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机构《申请表》审核后,于7月10日前直接报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见附件2),连同个人提交的材料,于2010年8月1日以前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进行审核,同时一并报送人员名单和照片的电子文本。

  四、对各市上报的换证人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进行审核后,于2010年9月1日以前报我厅审批,并按我厅审批名单于9月底以前完成新证书的制发工作。

  五、为做好换发新证书工作,保证换领新证人员素质,按照原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函〔2008〕498号)的规定,换领新证人员在换证前,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岗位考核工作。

  六、自2010年10月1日起,凡由原省建设厅制发的胸卡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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