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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对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书

  单位:公顷、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  (乡)镇   村

申请项目验收单位

 

项目四至范围

经度:

纬度:

补充耕地项目图幅号、图斑号、地类、面积

项目实施前

图幅号

图斑号

地类

面积

 

 

 

 

 

 

 

 

 

 

 

 

 

 

 

 

 

 

 

 

面积合计

 

实际补充耕地面积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合计

 

 

 

 

补充耕地质量

 

补充耕地方式

 

补充耕地形式

开发

 

复垦

 

整理

 

项目起止时间

 

施工单位

 

资金投入及来源

总投资

省级投资

市级投资

县级投资

 

 

 

 

土地权属情况

 

种植措施

 

 

验收组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验收组人员

姓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名

 

 

 

 

 

 

 

 

 

 

 

 

 

 

 

 

 

 

 

 

 

 

 

 

验收单位

签署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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