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业部门受理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负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的农业部门应在土壤样品检验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土壤样品检测和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补充耕地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申请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验收报告;
3、土地权属报告;
4、工程监理报告;
5、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
6、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附土壤样品检测报告);
7、项目竣工图;
8、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登记表;
9、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验收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其中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2号)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完成验收。验收组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验收后,验收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意见上签字,验收组成员不得是项目的参加人员。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十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应当采取核查资料、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项目的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等是否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新增耕地面积是否准确,耕地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图、文、表资料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同级农业部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验收意见书(式样见附件)。
第十二条 市县负责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农业部门备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复核确认。复核确认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