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0]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厅
2010年4月28日
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管理,根据《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补充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组织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条 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同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农业部门申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
参加工程验收的村民代表,在项目涉及村的村民中产生,一般每村不得少于1人。
第五条 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项目设计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工程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