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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粤价〔2010〕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的部署,决定从2010年6月底起至9月中旬,在全省开展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治理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工作步骤。为确保我省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取得实效,全省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6月23日至7月15日。省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地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管辖社团收费进行全面清查,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按照现行收费管理政策,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提出取消收费或降低标准的建议,并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7月1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二是复查审核阶段,时间从7月16日至8月15日。根据各社团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省、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对不合法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合理的收费,要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地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是检查督导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至9月15日。省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对各地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在检查督导中发现的违反规定乱收费,价格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民政部门也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乱收费情节恶劣,情质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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