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加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严禁企业负责人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帐,单独核算。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分配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薪酬手册报省国资委备案、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10%的当年绩效年薪。
(三)对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控股、参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领取兼职收入或分红,责令企业收回非法所得,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1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承担相关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胡南省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发任期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内设监事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及其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