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由企业先按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后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本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目标、上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情况所确定的上年度薪酬系数报省国资委备案。对企业未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系数的情况,省国资委可要求企业调整纠正。
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前,企业应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水平以及年初报备的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系数,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收到省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结果确认的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设立专账管理,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全部或扣发部分或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除外)、未按时足额缴纳税金及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暂停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具体岗位变动时间以企业负责人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因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只能领取基本薪酬,取消其当年年度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下属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但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同时取酬。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复的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