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国情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要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四条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薪酬系数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企业及所在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计算标准及公式见附表)。基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原则上在基薪的3倍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
第八条 薪酬系数是指企业负责人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9-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6-0.8。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各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内部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适当拉开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是指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表现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负责人的长期贡献给予除年度薪酬以外的股权激励或现金激励。省国资委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试行中长期激励。对符合有关规定、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可以试行股权激励计划。对非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探索试行其他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办法。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或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水平较上年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效益增幅,并与职工工资调整保持合理关系。
第十三条 对经营业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单项特别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审核兑现
第十四条 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省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核、确认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