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内设监事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进行考核评价,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对因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另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