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等于基薪与绩效年薪倍数的乘积,绩效年薪倍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年薪倍数=[(考核分数-60)÷10]×0.75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第二十五条 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以及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重大战略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节调整年度或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当年绩效年薪或者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成果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时,省国资委可适当调整、修正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企业上年财务决算结果与自报目标值时上年预计完成情况差异重大的;
(二)重大政策变化;
(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四)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