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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公式(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行业对标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及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业对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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