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省政府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后确定。企业年度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依据省国资委要求,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业对标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