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推动企业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以及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要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
第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总额指标。
1、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考核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但应部分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的政府补助和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4、营业收入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重点问题,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设置2-4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重点工作指标。指企业在年度内围绕发展战略在市场占有、技术创新、重大投资、管理优化等方面实施的重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行业对标考核是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关键考核指标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具体年度对标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