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8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0]97号 HNPR-2010-27002)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