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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粤价〔2010〕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我局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我省已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一次全面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近段时间,药价虚高的反映和举报增多,各地要高度重视,在价格信息网等公开场所开通药品价格举报投诉专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案件,对群众反映价格虚高的药品,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及时报告。
  二、规范药品价格管理行为。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进行认证、备案。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认证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做好药品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督促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的标价格式和内容,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标价签等方式,公示其经营的药品价格。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测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在本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三家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对销售量排列前5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价格信息网、新闻媒体和社区读报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消费者有比较地选购药品,引导经营者开展正当价格竞争。
  五、开展药品价格专项调查和检查。重点对市场销量大、单价贵、各方反映多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流通环节加价过高、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及时报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甚至恶意加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六、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责任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做好药价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宣传、引导各方面客观看待药价虚高的体制性成因,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价格信息网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药品价格政策,提高药品价格政策的透明度,督促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引导消费者有效行使监督权,为推进药价改革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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