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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珠江河口海域采砂履约保证金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珠江河口海域采砂履约保证金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2010〕521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申请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函》(粤海渔函〔2010〕395号)悉。根据我局《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等规定,现复如下:
  一、你局有关规定对珠江河口海域进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为挂牌底价的10%~15%。
  二、其他有关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按粤价〔2003〕286号文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0年6月25日起试行2年,请于试行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报正式标准。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保证金),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取标准等,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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