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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0〕10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费和专业技能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0〕21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费每人55元;专业技能测试费每人70元。

  二、本文批准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加重考生负担。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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