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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无明确差比价关系或通用名首次定价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产品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和相关资料:药品的生产、销售基本情况;药品生产成本及建议的具体价格和理由;该药品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全性、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全国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文件以及审核价格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所递交资料均须加盖建议单位公章。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其网站(www.bjpc.gov.cn)对定价方案进行公示,听取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的定价方案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理由及依据,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所提异议理由依据充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重新确定价格方案,并再次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公布药品价格,正式价格文件将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京发改[2005]145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建议表

  建议单位:(盖章)                 编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建议日期:     年   月   日

医保序号

通用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建议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国家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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