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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10〕8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便于社会了解和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中需网上填报资料的,请发至电子邮箱:jgc@bjpc.gov.cn 。

  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价格管理处 王阿帅; 联系电话:66415588-0943)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范围为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授权由地方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企业应按照不高于已公布价格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价格。未明确规定差比价关系或通用名称首次定价的药品,市发展改革委将综合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等数据制定公布价格。
  第五条 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及经营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药品价格建议可通过递交纸质资料或网上填报电子版资料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提出价格建议的药品,其剂型或规格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已公布价格间具有明确差比价关系的,仅提交《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建议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及药品生产批件、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并加盖建议单位公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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