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集贸市场摊点的监督检查。
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和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酒类流通秩序监管,加强对私屠滥宰、注水变质肉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加强整治情况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上报。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头食品摊点进行集中整治。
公安机关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环节监管无缝隙、品种监管不缺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加强督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开展所监管环节集中整治,加强协同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企业自律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诚实经营、守信交易、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坚持“四个一律”,严打重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查实,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对各类违法加工销售食品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存在较大隐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案件和事故线索,形成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高压整治态势。
(五)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整治工作情况报道,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营造整治高压氛围。结合《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六)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基层执法单位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在整治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单位每半月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一次整治进展情况。大案要案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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