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处罚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移送案件。
(二)公安部门: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监部门: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
(四)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
六、整治方式
企业自查与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重大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全面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组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
七、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1日-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经营(批发)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30日)市、县检查阶段。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基础上,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阶段(7月1日-8月31日)迎接省级督查抽查阶段。在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基础上接受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督查抽查。
第四阶段(9月1日-30日)工作总结阶段。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八、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6月20日前将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固定零售单位分类整治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加强日常信息报送。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电子档案报市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