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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处罚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移送案件。

  (二)公安部门: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监部门: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

  (四)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

  六、整治方式

  企业自查与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重大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全面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组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

  七、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1日-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经营(批发)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30日)市、县检查阶段。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基础上,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阶段(7月1日-8月31日)迎接省级督查抽查阶段。在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基础上接受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督查抽查。

  第四阶段(9月1日-30日)工作总结阶段。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八、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6月20日前将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固定零售单位分类整治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加强日常信息报送。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电子档案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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