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经营储存设施安全条件、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4.是否存在违规储存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A级产品、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等行为。
5.是否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和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行为。
6.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情况。
7.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备等应急管理情况。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配置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专项整治资金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违法违规现象查处情况;固定零售点布局是否严格执行“三严禁”(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制度;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情况,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4.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
6.企业安全距离内搬迁整治工作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情况。
8.对已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三落实”情况。
四、整治对象
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依法处罚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一)各县(市、区)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固定零售单位,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市领导组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抽查督导固定零售单位,抽查率不少于30%;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情况;检查核实原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