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
《条例》和
《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
(三)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在网上存储、处理、传递、公开;
(四)谁制定、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二、保密审查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条例》、
《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