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保安员配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54号 2010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保安员配备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保安员配备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安全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及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就全面落实校园保安员配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公安、教育、财政部门要从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校园保安员配备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迅速行动,全面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联合制定校园保安员配备工作方案,及时解决配备保安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大力度,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营造老师专心教学、学生安心学习、家长放心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全面落实校园保安员配备工作,做到不留死角
全区所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包括寄宿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的门卫和巡逻力量都要聘请专业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学生在1000人以内的,聘用保安员3名;1000人以上的,聘用保安员5名。校园配备保安员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全额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确保此项资金全额落实到位。各地校园保安员的配备工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监管,不断提高派驻校园保安员的素质和能力
派驻校园的保安员接受学校、幼儿园和保安公司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各地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派驻校园保安员的监管。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实际,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派驻校园保安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要组织保安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让保安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掌握处置校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措施。要确保派驻校园的保安员素质良好,做到管理有方,切实提升校园保安整体服务水平。要按照规定为派驻校园的保安员配备相应器械,指导保安员在勤务岗位上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和验证核查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寻衅滋事。
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学校、幼儿园现有的安保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转为正式保安员,并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大中专院校保卫部门已设立内部保安队的,须将保安队及其队员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