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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农牧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要紧密结合旗县区域经济发展,围绕旗县区域内农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牧区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农村牧区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和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在岗农牧民工培训。
  (三)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牧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推进农牧民工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各盟市要对本地区农牧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统一的农牧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牧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牧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五)进一步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作用。企业要把农牧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牧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牧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牧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牧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农牧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各项农牧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各盟市、旗县也要将农牧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培训资金在财政预算资金中的支出比重。
  (二)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77号)规定,对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补贴对象审核、申领程序、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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