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51号 2010年6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规划,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一)各盟市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牧业发展人才需求,将农牧民工培训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编制本地区农牧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牧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农牧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建设、农牧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牧区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牧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以种养殖业为主实用型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贫困边远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规范培训过程,明确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
(一)各盟市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精神,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加快构建覆盖到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牧民工培训网络,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牧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