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根据《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是指太原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绿色转型产业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市发改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市经信、农业、科技、商务、环保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范围、满足环境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标准要求;安排项目应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持领域及科技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低碳技术、服务产业和高效都市农业项目范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必须符合《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主要用于:
工业经济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装备制造、新型不锈钢深加工制品、镁及镁合金加工、高技术煤化工、清洁能源、绿色食品、软件和信息化服务等7大产业;扶持“绿色百强”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园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