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项目以及信用社区推荐的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申请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免除反担保手续。
残疾人自谋职业小额贷款可申请5000元贷款额度的利息补贴,特殊情况可放宽至10000元;3人以上集体从业的残疾人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每人可申请10000元贷款额度利息补贴,特殊情况可放宽至20000元,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贷款同期利率执行,第一年贷款利息由市级残保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开始市、县(市、区)按30%和70%的比例分级从残保金中补贴,利息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充分引导和发挥市场力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发达地区市场化运作的投资机构在太原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投资机构选择、培育企业的专业优势,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见习期间生活补贴。
积极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初始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在申报评审各类技术职称、优秀人才选拔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对待,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扶持、倾斜。
6.土地政策
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创业孵化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在建设场地、基础设施、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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