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生产型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规定比例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招用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计算企业所得额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税收年度结转抵扣。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政策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专家服务、融资服务、表彰奖励等项目。同时合理使用好市财政安排的76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农业生产资金, 5000万元发展低碳经济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资金,3000万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创业基金,3000万元装备制造业创新资金,3000万元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和推动创建工作。
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降低创业主体贷款门槛,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各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创新贷款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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