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注册登记免费制。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行政收费。
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1元可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放宽对创业者出资方式限制。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创办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允许其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推行试营业制度。创业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鼓励支持民办文化体育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报刊投递站(机构)及图书室(馆)等经营单位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2.税收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时间为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减免时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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