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项目统筹力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到盟市、旗县所在地及相当一部分建制镇,涉及到城镇不同类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涉及到城镇化的整体布局,必须注重统一规划,切实搞好项目统筹。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龙头,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完善城镇功能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尽可能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配建、套建,同步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避免低收入家庭过度集中居住;呼、包、鄂等区域性中心城市,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工的住房问题;城镇管网道路、公益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要围绕着棚户区改造,突出重点,配套实施;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鳏寡孤残人员尽可能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其廉租住房建设或租赁补贴资金可用于社会福利机构房屋扩建和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2.工矿区、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要与当地产业发展、就业安置及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有序衔接。在旗县所在地以下建制镇实施的项目,要切实搞好统一规划和论证,在明确相关政策、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和支持将受益居民转移到旗县所在地安置。
3.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和游牧民定居工程,要与生态移民和推进城镇化有机结合。引导和支持项目受益群众向城镇转移,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统筹安置,并重点落实好扶持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自治区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和实施情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三)编制规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