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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1.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部门商人防部门,按《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执行,一律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各类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认真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简化供地审批手续;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对于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只予不取”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生产用地的,盟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为建设住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时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3.落实和完善对重点开发企业的扶持措施。对有实力、有信誉并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表现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和诚信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照顾。区外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在市场准入审批上提供绿色通道。开发项目申报“广厦奖”,视参与安居工程建设业绩给予加分。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时,政府实行土地等级搭配供应措施,以开发价值大、回报率高的土地开发收益适当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对商业价值不大,但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比例较高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和当地政府确认后,可以把开发用地的出让金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后,直接作为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项目拆迁和前期工作。
  4.落实和完善租售并举办法。积极稳妥推进租售并举,探索廉租住房产权多样化,增加困难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各盟市、旗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租售比例,宜租则租、宜售则售。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取得有限产权,购房款可以分期支付。廉租房的售价和分期付款办法,由当地政府依据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合理确定。已售廉租住房暂不允许抵押和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地区,政府要保留适当数量的房源,用以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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