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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三)2010年改造建设任务
  2010年全区计划改造建设1783万平方米,解决27.1万户,投资286.2亿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筹集房源5万套(新建4.2万套,通过购置、改造等方式筹集0.8万套),投资32.6亿元;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236.7万平方米,解决3.4万户,投资46.8亿元;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改造228.2万平方米,解决4.15万户,投资26.7亿元;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改造53.3万平方米,解决8889户,投资5.7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98万平方米,解决1.25万户,投资14.3亿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941.4万平方米,解决12.4万户,建设成本按全区平均1700元/平方米测算,需投资160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今后3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量增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资金保障。
  1.自治区本级增加投入。一是增加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中央与自治区2.5∶1安排补助,自治区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助;二是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1500元补助;三是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6000元补助。
  2.盟市、旗县增加投入。一是进一步调整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使用方向,切实把中央关于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精神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20%,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区,相应扣减上级补助;三是各级政府适时调整预算安排,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四是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各盟市财力强弱、任务轻重、实施效果三个因素,以财力因素为主,实施分类分档补助,进一步体现向财政困难地区、任务繁重地区和配套措施落实得好且成效明显的地区适当倾斜;五是允许和支持各地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难点,进行必要的整合,统筹实施各项工程。
  3.积极协调信贷支持。一是协调争取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信贷支持。在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协调金融机构对盟市、旗县配套资金不足部分提供贷款,并通过盟市城投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等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协调争取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由自治区和盟市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准入条件,采取招标加审核方式确定和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协调金融机构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居民,从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基层社区开展信用建设、组织信用联保,协调金融机构简化手续、及时跟进等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改善居住条件。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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