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应经济适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节能产品认定和质监部门的型式试验报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由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热计量设施。供热计量装置初次安装费用纳入建房成本或改造费用,维护管理或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
(五)重视供热管网和能耗监测体系改造。为适应供热计量改革的需要,供热企业要对供热管网进行相应改造,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控制等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要安装热源、热力站、居住区、建筑物的供热计量装置,建立供热系统的能耗监测评价体系。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能效的考核,制定相应的能耗指标;对煤炭的品质、用量、锅炉供热量和热力站、建筑物、用户的耗热量进行计算,实施供热能耗计量管理,对超过能耗指标的供热企业,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供热管网改造和供热能耗监测体系的建设由供热企业负责实施,国家和省级安排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中的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的费用,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继续推进供热“暗补”变“明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积极稳妥地理顺供热价格,并建立起供热价格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在供热价格提高后,可将政府补助供热企业的“暗补”资金,转变为补助居民的“明补”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同时还要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供热保障问题。
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组,统一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发展改革、财政、质监、物价等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是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主要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对已安排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予以支持,监管使用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供热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的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供热计量器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计量改革的要求,将现行供热面积价格换算成供热计量价格,并制定出台相应的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