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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竣工的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收费的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用两年时间,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十二五”期间,设区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11个县级市和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县城,也要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方法措施

  (一)强化建筑设计、工程施工阶段的主体责任。对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随建筑一并设计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并将安装情况列入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内容。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安装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竣工验收、房屋销售阶段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组织竣工验收时,要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参加,对安装的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进行查验和把关。供热企业查验合格后,对供热计量装置加封保护、查表建档、入网供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文字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三)加强工程建设、房屋销售阶段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建筑节能设计认证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房屋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规划认可和房屋权属登记。对不按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的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办理设计认证备案、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竣工验收备案、规划认可证、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的主体责任。供热企业对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不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不予供热。供热企业应与用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更换、定期轮换和计量收费,对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和购置,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供热企业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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