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5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大对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竞争秩序,加强对版权相关产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