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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所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读取税控盘或传输盘的开票信息。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于每月18日前将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开票数据、中介机构代开票数据及本级代开票数据确认上传主管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HY16)。
  第三十八条 主管税务在所采集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信息的同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分别与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以下比对:
  将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货运发票存根联开票总金额,减除《营业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5上的运费合计金额后的余额,与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数进行比对。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税控盘或传输盘返写监控数据。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税控盘不予返写监控数据,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同时填写《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HY17转复核岗位。
  “票表比对”具体操作规程,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6)524 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将本级采集开票数据确认上传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同时通过内网邮箱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HY16)。
  第四十条 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每月23日前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将本级采集开票数据确认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HY16)。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电脑必须按市局统一要求安装杀毒软件,防止外来存储媒介或电子邮件携带病毒对本机及本局造成影响。

第六章 异常发票审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货运发票的错误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 异常发票审核各部门基本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开票方主管税务局稽查部门(以下称“稽查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抵扣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关于货运发票的协查函,接收后3日内负责分送给各开票方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二)各开票方主管税务所负责对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检查,可采取下户检查方式进行核查。如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每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报送《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HY18)、《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HY19),以及异常发票问题情况说明。对属于第三类异常发票问题,填写《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HY20)移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对税务所移交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货运发票开票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后对需要进行检查的,移交稽查部门。
  (三)稽查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所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货运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稽查管理部门对移送的第三类问题应单独登记台帐。每月5日前将《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HY18)、《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HY19),以及异常发票问题情况说明反馈主管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第三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和相关情况分析上报市局检查处。
  (四)主管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开票方主管税务局的第一、二类问题和稽查管理部门反馈的第三类问题,填写《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HY16)、《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HY19),以及异常发票问题情况说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局营业税管理处;营业税管理处每月14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查管理部门负责将审核检查结果统一反馈给抵扣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稽查部门。
  第四十四条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方法。
  (一)如果不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二)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货运发票,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对由于开票方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开票方主管税务局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 对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为纳税人安装货物运输发票税控装置时,如发现实际安装地址与原申请地址不符的,不得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并且必须向主管税务局征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在资格认定、审验、年审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税务资料按年采用一户一档的方式进行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归入货运发票管理(7500)子类。
  第四十七条 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运发票时,收取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代开票工作中形成的税务资料可采用按户序时的方式立卷归档,归入货运发票管理(7500)子类。
  第四十八条 上述纳税人提交资料中,如在主管税务机关档案扫描系统已有备案的,只需纳税人出示原件审验,凡未纳入主管税务机关电子信息档案库管理的,主管税务所需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复印件,且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代开货运发票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82 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94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0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HY01: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计算机代码

 

办税人姓名

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证日期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码

 

水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码

 

注册资金

 

是否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

 

运输工具数量及总吨位

 

自有办公场所地址或租用办公场所地址及租期

 

账簿设置种类、

名称

 

纳税人申请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审核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所长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 此表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填写,一式二份,税务所留存一份,报区县税政科备案一份。
  2. 本表为A4型竖式。

  附件一 HY02:
  税务文书领取单

  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办 税 员

 

受理情况

受理文书名称

 

 

受理资料名称及份数:

 

 

                 

 

受理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盖章)

领取情况

领取文书名称

 

领取资料名称及份数:

    

领取人:                   年  月  日

                      (领取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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