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示范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时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协调工作进程,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八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的农兽药的行为。对私自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化学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惩处。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足植保员、兽医和生产技术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技术培训计划,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示范区种植、养殖基地应按照GB/T20014 《良好农业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种类产品良好农业规范 (GAP)操作指南等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控制要求;
(二)种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管理控制程序;
(四)种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规范;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七)残留监控计划;
(八)员工安全健康和动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适时对示范区内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保证示范区周围无污染源。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符合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内实验室或借助外部资源能够满足出口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控要求。